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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政沿革

古时林政

征之于文献,日本古时夙有林政。传云素盏乌尊欲得宫室舟船之材,多令人植杉、桧、柀、樟。如各地翠峦,森林郁苍,秀丽清美者,示太古力图森林繁殖之迹。斋部(祭部)之隶属,有天量、斋斧、斋锄诸职,伐采木材于大峡小峡等。如纪伊名草郡有御木、粗香乡,原为是等诸职居住之地。日本有山木业实昉乎此。

政府保护山林,其旨亦多。或置祠社以为灵地,或专植神宫营造之材,称为神山,或取造船之材,或充于猪鹿之狩猎场,或供于涵养水源之用,国司、县主承旨而严禁树木之滥伐,裁制无所不到。应神天皇配置诸州以山守部(守山使)令皇子大山守命统理山林诸务,亦可见其贵重林政之意。飞驒木匠起乎天智天皇之时。

中古林政

熊野(纪伊)山木工移居于美浓、信浓之森林,伐大峡小峡之材。飞驒之地置木造处(造材处),美浓泳之地置检材处,则皆在中兴之前。中古以后,各地名山多有佛寺建立于水源之涵养,及风景之保存,所关尤大,此时林政完备,诸州有守山司(山守户)保护山林,而禁其妄斫滥伐,其后官家竞开庄园,既而豪族据边陲,争武而事攻略,于是山林亦有受兵燹而委童秃者,然武人所争者在武名而不在财利。良将名士皆崇敬社寺,贵重猎场,周虑于水田之灌溉,虽当兵马倥偬之时,用心于林业者不少。

天文(第十六纪中叶)之乱,群雄竞起,其中如长曾我部元亲,割据四国,锐意劝奖殖林之业,且令杉、桧、楠、松等重要树木勿漫见伐采;关东管领上杉宪政之家臣有大谷休伯,练达殖产之术,选地于上州新田、山田、邑乐三郡,多栽植松树而作森林。此二人者,经营林务之功,于东西诸州中尤显著,其余次之者尚多。

德川时代之林政

德川氏之权制邦家,使亲藩领重要山林。如尾州侯之管木曾山,纪州侯之管熊野山,可以知其贵山林之意。德川氏之林政可观者颇多。其官职有山林司(林奉行)隶属于布政使(勘定奉行)参与于林政。惟直隶之山林任宰吏(代官)管掌,宰吏之下有主事(手代)、属吏(手附)等,掌理植树及伐木诸务。霸府随时下令以禁山林滥伐,劝奖苗树栽植,且令森林有关系于治水者勿见开拓,父随时遣吏员以指示栽苗法,而监察营林之实情。

当时分山林为四种,曰官林,曰社寺林,曰协同林,曰民林。官林有数种名目,如御料林、御林、御山、御留山、御立山、御立林、鹰巢山等。霸府于国土之保全有所深鉴,而定禁伐林之制。禁伐林亦分数种,如保留山(留山)、涵水山(水山)、资田林(田林)、防砂林、制河林、风潮林、养鱼林等是也。

凡地有官林处,必令民人任其保护官林之义务,因而允使用其土地、采其生产。常时则征贡租,一旦有天灾,则赈给以建筑之材,及薪炭之料,即与民分其利也。罪之关于森林者刑罚颇严,其轻重有差等,重者论以追放,轻者课以苦役。林政之机关整备略至,而官林之领有、享用及收益,配属合宜使保护之道无所遗漏。诸侯皆仿幕府而经营山林。其林政完备者以秋田、弘前、尾州、土佐四藩为最。

约言之,德川时代之林政虽有不合学理之处,其经营以至诸端设备,多垂范于后世。盖因上世厚保护森林之俗,传至封建之世,自结成美习于官民之间耳。如今之国领林,有巨树老木,森森郁郁,皆莫非列圣之遗赐。日本全国山川富风致,观赏其景者,不能不追思古世林政之严正有法。

维新后之林政

明治维新后,废藩置县一举,致百物剧变,林政弛废,一时多滥伐者。然民俗自古贵重山林,不容坐视其灭裂,识者忧林政之弛废而立论提议。政府亦渐绍绪于古制,而林政复兴。

查定林野,而明其官领与民领之区分。宣布《官林调查假条例》,分《产栽树条例》(《部分木仕付条例》)。设山林局,而行林区制度。兴树木试验场、山林学校等,又开山林竞进会。其后宣布《官领林野及生产公卖特卖例》、《林野点火制栽例》、《官领森林原野及生产特别处分例》等。将木曾山及在静冈、山梨、神奈川、爱知、岐阜五县之官林,移编之于帝室资财中,别定法律,使禁伐林得地租免除之特典。其余政府施设尚多。

近年当路者,采欧洲最新之学术,以期林业之确实。其启发利用之效颇显著。明治三十年,宣布《森林法》(法律第四十六号),其中规定营林监督、保安林、森林警察、罚则等诸端,以令官林民林之管理监督知其所据。明治三十二年,宣布《国有林野法》(法律第八十五号)。其中规定有关于国领林野之管理及其生产之处分者,以期林原之整理。是法指明国林所系之权利义务。

法制已完备,于是山林不仅有保安国土之效,又能利于国家之经济,此可称曰林政维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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