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绪言

开国

安政元年(西历一千八百五十四年)美国提督柏理航至日本,与德川幕府缔结假约章开通商贸易之绪端,是在距今半世纪之前。当时幕府政纲渐弛。议王政复兴者日炽。大势岌岌,对庆应三年(一千八百六十七年)幕府遂奉还大政。于是政治实权久被武家掌握者复归朝廷。

明治维新

嗣有全废封建制度之举,确立政权统一之基。是即明治维新之大改革也。明治政府以开国进前为旨,泛采欧美诸邦之文化,锐意革新诸制度。其拮据经营之效能使《宪法》、《民法》、《商法》及他法典皆宣布实行。而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之诸制度莫不完备焉。如此虽属最近三十有余年之事迹,而能咀嚼欧美诸邦之法制以与之同化者,亦多赖日本固有文化之助。是可知其源于历史者远矣。苟欲明知法制近时之发达,先须绎究其古时之沿革。

国体

叙日本法制之沿革,不可不知其国体之为何。自神武天皇即位之元年至明治三十七年,阅年已二千五百六十四。其间非无治乱盛衰,而终始一贯不渝者在其国体。日本自太古统治以万世一系之天皇。皇家未尝称氏姓是为万国无比之例。政治实权虽有时移归臣下,亦皆承君主之委任而行其政耳。如文武官之任免,及重要之国务,必奏闻朝廷,请敕旨而奉行之。可知君臣之分未尝见其紊乱。

征之史籍,历世君主以民之父母为心。故国民尊崇皇室以忠节殉国为其本分,亦非偶然也。明治二十三年实施《宪法》,而创成立宪政体者,固非改易其世袭君主政体之基址。惟睿明天子深察时势,按维新之大计而钦定其行用统治权之规准耳。故此空前之大改革得行于太和仁蔼之间而国体晏然也。嗣后发畅益健宁,国势益振。

沿革分期

日本法制之沿革可分为三大时期。第一期为固有法时代。第二期为继受中国法时代。第三期为继受欧美法时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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